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数字化时代下的财税新风向,国税局湖南省电子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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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出商品是指企业对商品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库存商品。主要用来核算商品已发出但是还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已发出商品的核算,属于企业的资产类科目,仍然属于企业的存货,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上列式在“存货”科目中。简单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2、发出商品在会计报表中应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一,发出商品是一个重要的存货类科目,重要性不亚于应收账款。年报审计时发出商品是个难点,但不一定被视为重点。初入行的新人都知道存货盘点是审计的重要流程之一,但能不能执行到位就不一定了。
3、在资产负债表上:发出商品、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等都在存货项目反映,存货是一个报表项目,不是一个会计科目,就像货币资金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一样。所以发出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是通过“存货”项目反映的。
4、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成本(或售价)。企业可以按照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对该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发出商品”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成本(或售价)。
5、应借记的会计科目是:发出商品。因为销售商品收入不符合5个确认条件中的任何一条的,都不应该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通过“发出商品”等科目核算。商品发行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当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该科目。
6、发出商品的账务处理是,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预收款的分录是,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预收账款—某某单位。确定收入的时候,借:预收账款—某某单位,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分录是,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1、发出商品属于存货。因其存货包括:在途物资、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等。发出商品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成本(或售价)。
2、发出商品属于存货的。企业对发出商品保留所有权,所以是存货。发出商品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成本(或售价)。***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3、发出商品是属于存货的。“存货”=“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材料***购”+“在途物资”+“发出商品”+“材料成本差异”(借方为加,贷方为减)—“存货跌价准备”。根据存货的计算公式可知,发出商品是属于存货的一部分。
1、发出商品属于存货。因其存货包括:在途物资、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等。发出商品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成本(或售价)。
2、发出商品是属于存货的。“存货”=“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材料***购”+“在途物资”+“发出商品”+“材料成本差异”(借方为加,贷方为减)—“存货跌价准备”。根据存货的计算公式可知,发出商品是属于存货的一部分。
3、发出商品属于存货。***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已经发出,但尚未实现收入的产品、商品和物资。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先交付商品,货款分期收回,销售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对于尚未实现收入但已发出的商品,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
发出商品属于资产类科目,属于存货,是指在***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已经发出,但尚未实现收入的产品、商品和物资。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先交付商品,货款以后分期收回。
“发出商品”,属于资产类账户,其账户结构为借增贷减。
这个属于资产类科目。发出商品是用来核算商品已经发出,但是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这个经济业务,属于资产类科目,是用来核算各类资产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的科目,分录是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按照反映流动性快慢的不同可以再分为流动资产类账户和非流动资产类账户。
发出商品属于资产类科目。资产类科目是用来核算各类资产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的科目。按照反映流动性快慢的不同可以再分为流动资产类账户和非流动资产类账户。流动资产类账户主要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原材料等,可以反映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化或耗用的资产。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用***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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